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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受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5〕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暂停受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5〕1310号)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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