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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减灾委《转发〈广东省减灾委转发国家减灾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汕减灾委〔20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转发〈广东省减灾委转发国家减灾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汕减灾委〔2015〕2号)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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