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简化了租房提取的要件,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司长张其光表示,租赁住房是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有利于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目前,各地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过严,要求租金必须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有的高达30%;提取要件繁杂,要求职工提供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导致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困难,影响了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据统计,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只占公积金提取总金额的1.07%。希望通过下发《通知》,能够使住房公积金在房屋租赁上发挥更大作用。
《通知》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进行了规范。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同时,为提高提取审核效率,《通知》规定,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针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通知》要求,各设区城市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职工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通知》要求,全国各设区城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实施细则。
摘自:粤建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