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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焊工纳入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4〕25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建筑焊工纳入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4〕2542号)
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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