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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经信局,市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施工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科〔2014〕1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建科〔2014〕196号)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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