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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工程造价协会《关于失效造价员补办继续教育和资格验证的通知》(粤价协[2014]029号)转发给你们。请相互转告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失效造价员补办继续教育和资格验证的通知(粤价协[2014]029号)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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