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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持续性大范围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4〕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汕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持续性大范围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4〕32号)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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