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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4]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4]21号).doc
201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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