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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汕安委办[2014]3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汕安委办[2014]31号)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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