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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4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粤建科函〔2014〕461号)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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