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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建质〔2014〕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建质〔2014〕25号)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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