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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4]21号) 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4]21号)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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