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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光明新区“12.11”重大火灾事故紧急通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2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光明新区“12.11”重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报的通知(粤建质函[2013]2190号)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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