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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粤建市[2013]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粤建市[2013]82号)
20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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