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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2013〕44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汛期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3〕44 号 )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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