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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2〕1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科[2012]146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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