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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2]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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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 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各质监站将本通知转发到原监督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对产权已发生变化的,由原建设单位将本通知转送到产权人。

  二、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人应按通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建立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并于7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请各区县住建局和市质监站对所辖既有玻璃幕墙项目进行抽查,并将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汇总表,于8月10日前报我局质安科。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49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安全 排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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