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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83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用砂管理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483号)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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