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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 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 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4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对照通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转发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住房城乡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的通知(粤建科函[2012]434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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