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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安监总站,各建筑、监理企业:
现将市安委办《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汕安委办传〔2012〕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 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汕安委办传〔2012〕18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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