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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关于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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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市住建局决定自6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请我市各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自觉申报,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可上汕头建设网(网址: www.stjs.gov.cn )查询。咨询电话:88572046。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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