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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安监站,各建筑、监理、燃气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30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区县住建局和市安监总站于5月13日前将相关工作总结书面(含电子文档)报送我局质安科。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2年防灾减灾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2〕302号)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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