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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安监站,各建筑、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 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粤建质〔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粤建质〔2012〕22号)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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