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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施工企业、各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粤建市〔 201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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