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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国家质监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粤建质〔20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立即全面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
请各区县住建局和市质监站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建筑用砖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于2011年12月13日前报我局质安科。 附件:转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建筑用砖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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