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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广东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粤价协[2009]011号)文件精神,凡持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的人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完成造价员继续教育并按期办理验证手续。
经查,我市尚有部分持有2009年前颁发的资格证书(证书号码段为粤060XXXXXX、粤070XXXXXX、粤080XXXXXX)的人员未按规定完成造价员继续教育及办理验证工作。该部分人员务必于2011年12月15日前完成继续教育及验证工作。逾期不办理的,我站将按规定上报省管理部门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附: 未完成验证工作的资格证书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