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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造价咨询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粤建计函〔2011〕598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粤建计函〔2011〕598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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