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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质监站,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住建厅、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粤建科函【2011】560号)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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