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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质、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建质函 [2011]531 号 ) 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 ( 粤建质函 [2011]531 号 )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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