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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1 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粤建办科函 [2011]30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申报。
附件: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1 年广东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粤建办科函 [2011]303 号)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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