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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安监站: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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