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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住建局及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做好注册执业人员诚信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工作,并将发现的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及时上报我局。
附件: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403号)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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