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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直施工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3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对持有(暂定)资质的我市建筑业企业,我局不再受理其增项资质申请。
附件: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348号)
二〇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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