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府办《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强对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汕府办传〔2011〕50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办:汕头市建筑信息中心 备案序号: 粤ICP备15088633号-号 Copyright 2003-2026. 电话:0754-8857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