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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
现将省财政厅和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粤财工〔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申报。
附件:省财政厅和住建厅《转发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粤财工〔2011〕101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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