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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机构,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市委办《转发关于做好寒潮天气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0〕5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转发关于做好寒潮天气安全生产和应急工作的紧急通知(汕安委办传〔2010〕56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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