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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府办《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各安监站要督促各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我局将在12月中旬组织专项检查,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汕府办传〔2010〕201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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