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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6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610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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