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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安委办[2010]59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意见的通知(汕安委办[2010]59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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