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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澄海区广益街道“11•06”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汕府办〔20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住建系统实际,“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附件:关于澄海区广益街道“11•06”较大火灾事故的通报(汕府办〔2010〕84号)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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