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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企业: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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