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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现将省住建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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