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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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