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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小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我省小型项目施工管理及明确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任职条件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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