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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各安监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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