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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粤建市函[2009]78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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