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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0〕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0〕12号)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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