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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粤建质〔2010〕7号)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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