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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安监总站,各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粤建办质函〔2009〕1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粤建办质函〔2009〕110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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