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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建设局,市质监站:
现将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工作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送我局建管科。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建管字〔2009〕41号)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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